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索引号:430S00028/2018-91265
  • 题裁分类: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省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8-05-11
  • 主题分类:其他
  • 效力状态: 有效
  • 主题词:增值税
  •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