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案件公告】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地税局  时间:2017-11-20

2014年11至2015年4月,根据专项检查安排,湘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明,该公司少缴各项地方各税5984081.21元,其中营业税3621430.27元、城建税216789.64元、教育费附加120125.46元、地方教育附加133897.6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32714.14元、印花税88140.60元、房产税4677.50元、土地增值税1662865.95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40.00元。

经多次限期、催告,该公司一直未履行纳税义务。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欠缴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予以强制执行。2015年12月23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被执行人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地方各税合计5984081.21元,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