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优惠——房产税优惠办理
湖南省地税局 时间:2016-08-19
事项名称: 房产税优惠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申请条件:
房产税优惠办理是指符合房产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包括: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
办理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纸质版,1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3)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纸质版,1份)。
(4)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纸质版,1份)。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办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2)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收费标准】:免费
【监督电话】:0731-88188762
【办理地点、时间、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