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湖南省地税局  时间:2011-08-11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
    受理机构:省地方税务局
    决定机构: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
    办理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申请材料: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车俩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程序:

(1)由各县区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位受理,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2)各县区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位将申请材料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岗位。
  (3)各县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岗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办理条件。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同级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位。
  (5)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收到签署有下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意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和附送资料后,进行再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发《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批复;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下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
  (6)各县区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收到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并由文书受理岗位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
    办理期限:自接受资料之日算起15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及地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办公地址:各县(市)区地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