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湖南省地税局 时间:2011-08-0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服务对象:企业;个人
受理机构 :省地方税务局
决定机构:省地方税务局
办理条件:
1、有代售场地
2、有相关的代售人员
3、专人、专柜保管,具备保存一级票证的能力:
4、完善的核算制度(建立印花各票销售帐簿);
5、按期结报撤销税票。
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代售场地证明;
4、代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印花税票存放的方式(具备库房、铁箱、保险专用箱柜的情况说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专门窗口受理;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4、作出决定;(20日内)
5、签订代售合同;
6、发放代售许可证(10日内)。
办理期限:从接受资料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收费,按5%收取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
办公时间及地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办公地址:各县(市)区地税机关
乘车路线 乘140路公交车到友谊路口站,各市州县(市)区局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