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湖南省地税局 时间:2016-08-19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收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收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申请条件: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减免性质代码: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01、04139901)
办理材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docx》、《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docx》(纸质版,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docx》、《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docx》(纸质版,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纸质版,1份)。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纸质版,1份)。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纸质版,1份)。
(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纸质版,1份)。
(7)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纸质版,1份)。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7)提示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收费标准】:免费
【监督电话】:0731-88188762
【办理地点、时间、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