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优惠——资源税优惠核准
湖南省地税局 时间:2016-08-19
事项名称: 资源税优惠核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申请条件:
资源税优惠核准是指符合资源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程程序核准,具体包括: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11601、06129902)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docx》(纸质版,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纸质版,1份)。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纸质版,1份)。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办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提示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收费标准】:免费
【监督电话】:0731-88188762
【办理地点、时间、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