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湖南省地税局  时间:2016-08-19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 号)

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是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核准,具体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纸质版,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纸质版,1份)

(3)个人身份证明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一下环节按规定程序办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5)提示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络为纳税人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收费标准】:免费

【监督电话】:0731-88188762

【办理地点、时间、联系电话】

湖南地税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方式及办公时间

【示范文本】

【表格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