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湖南省地税局 时间:2016-08-19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4年第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
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6、05013608、05013609)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2013606)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2013608)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2013609)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3)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1)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2)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709)
(7)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08)
办理材料: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docx》(纸质版,2份)。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1份)。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纸质版,2份)。
——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纸质版,1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1份)。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纸质版,2份)。
——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纸质版,2份)。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1份)。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纸质版,2份)。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1份)。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纸质版,2份)。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售房合同或协议(纸质版,1份)。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纸质版,1份)。
(7)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纸质版,1份)。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
①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②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③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④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⑤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1份)。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重点群体创业人员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收费标准】:免费
【监督电话】:0731-88188762
【办理地点、时间、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