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湖南省地税局  时间:2018-01-26

【业务描述】

纳税人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Ø  发起方式:依申请

Ø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Ø  适用层级:县级

Ø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24006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报送资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纸质

原件查验

3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纸质

5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纳税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批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本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收费标准】:免费

【监督电话】:0731-88188762

【办理地点、时间、联系电话】

湖南地税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方式及办公时间

【示范文本】

【表格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