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
湖南省地税局 时间:2011-08-12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对在我国境内经营娱乐、广告行业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并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一、缴纳义务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二、费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三、计费依据: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插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纳费义务发生时间及纳费地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缴费期限: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