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索引号:430S00028/2017-36156
  • 题裁分类: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省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7-04-25
  • 主题分类:其他
  • 效力状态: 有效
  • 主题词:市州级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 名称: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HYCR-2016-80001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号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25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由原来的1.5%调至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衡阳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4号公告)同时废止。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变化

此前我市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现统一调至1%。即个人转让坐落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屋,不论房屋座落地位于城区或县(市),也不论是住房或非住房,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房屋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如果能够提供房产原值信息的,依法严格按房产转让所得的20%据实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的施行

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政策调整带来的实惠,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已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但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