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SYCR-2017-63001)

  • 索引号:430S00028/2017-72878
  • 题裁分类: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省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7-08-01
  • 主题分类:其他
  • 效力状态: 有效
  • 主题词:市州级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2017年第1号
  • 名称: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SYCR-2017-63001)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标准为1.5%。

二、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日

附件: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在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部分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收入水平呈下降趋势,特别是建安行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投资者。为了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适应“营改增”后相关税收管理机制的变化,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等有关规定,对《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中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下调,特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执行的范围。本公告调整的范围为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事建安行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其他行业没有变化。

(二)调整了部分行业预征率。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从事建安行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调整为按1.5%的预征率预征。

(三)明确了执行时间。考虑到此公告发布后如不立即执行,将造成发布之日至施行之日期间税收负担不公,不利于公平竞争,有碍于公告执行,因此,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