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国家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城区河西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
- 索引号:430S00028/2017-55770
- 题裁分类: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省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7-05-04
- 主题分类:其他
- 效力状态: 有效
- 主题词:市州级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2017年第1号
- 名称: 湘潭市国家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城区河西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市城区河西地区
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合作,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市城区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潭政办发〔2016〕87号)精神,现将我市市城区河西地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公告如下:
雨湖区鹤岭镇范围内所有纳税人由雨湖区国家税务局、雨湖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雨湖区响水乡、和平街道范围内所有纳税人由九华经济区国家税务局、九华经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
雨湖区其他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所有纳税人继续由雨湖区国家税务局、雨湖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市城区河西地区
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要求,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市城区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潭政办发〔2016〕87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5月1日起市城区河西地区严格执行税收属地管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合作,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努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城市区河西地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制定《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城区河西地区
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湘潭市城市区河西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原来是以地段管理为主,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区划进行管理,经上级批准,湘潭九华经济区只包含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和平街道。故通过《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城区河西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之规定“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的原则,重新明确雨湖区、九华经济区国地税征管范围。